天津市出台《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》
天津市出台《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》
天津市政府日前出台了《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对天津港内船舶防污染的一系列事宜作出了规定。其中明确了部分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处罚3万元罚金。
天津港内航行、停泊、作业30日以上的船舶以及在船坞内进行修造作业的船舶需铅封排污设备,违者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另外本《规定》还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点:
1、焚烧炉在港内禁止使用,违反者,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2、船舶运输、装卸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,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,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,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,违者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3、船舶油料供给单位的船舶在每次补装燃油后,应当进行燃油质量检测,燃油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留存备查。
4、船舶冲洗甲板,应当事先进行清扫。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冲洗甲板:(一)甲板上沾有污染物的;(二)在海洋自然保护区、海洋特别保护区、农渔业区、盐场保护区以及海河下游水域内的。
5、该《规定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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